File to Download 公共资源许可证 (F2DLPRL 或 F2DLPR 许可证)
可以适源代码、分发物、文字作品及其文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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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、复制、分发之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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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所有者于源代码、随附文档、与原件分者,先于本许可证之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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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复制分发原件受原件之可含、价值观、余也,但不限政治立场、文、隐、息,或附或隐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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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用原件则害版权所有者贡献者之利,则禁之,而常用之常耗除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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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一切主体用、复制、再分源代码、文字作品、他文。
- 分发物但用复制,不能复发,虽改。
- 源代码、文字作品、文可施于私,而不可施于商贾,虽改之,然以为用户界面之所恃或非核心所恃之目可施于商也。
- 分发物止于私,不能用于商,虽改之,然示用户界面者分发物可施于商也。
- 唯版权所有者权将原件用于商。
- 原件不可剥削或模型之训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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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权用者,版权、专利、商号、商标、服志可也,自非理习,须述原件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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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者更须留此许可证版权所有者版权声明,或供指原件原始链接而注版权所有者。
- 若分发物以支数文之压缩格式而发之,则本许可证必在压缩包中,不然,须将本许可证写入随附文档或与原件同分发的他材中。
- 必于随附文档与原件分发者,复制版权所有者版权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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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复分原件改本衍生,则必明确指出所为改。
本原件由版权所有者并贡献者“依原样”,不作一切明暗示。
版权所有者并贡献者非其负面影响,正其正也,无论用、复制或分发者,已告其害。
版权所有者并贡献者皆非本原件适用性为保,而包括常用本原件。